近日媒體報導,鴻海依「競業禁止條款」向跳槽同行的前高階主管求償,遭法院判決敗訴。勞委會表示,現行勞動法令並未有「競業禁止條款」的規範,勞委會已研擬勞基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規範,並訂定適用原則,不符要件者,雇主不得擅自訂定「競業禁止條款」,而且競業禁止條款最長期限為2年。 「競業禁止條款」常為高科技業者所採用,受僱員工簽署後,若違反相關條款,雇主將據此要求違約金賠償,衍生不少勞資爭議。由於業界濫用違約金規定時有所聞,勞委會本次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已將違約金規定、「競業禁止條款」一一納入修法草案。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雇主要求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必須符合四大原則:首先是雇主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其次是勞工對於擔任職務或職位有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上秘密,再者是簽訂禁止條款時,必須對期間、區域及職業對象,要屬於合理範圍,最後則是約定後勞工不從事這些競業禁止工作時,雇主應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