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幾番努力爭取之下,金管會保險局終於將我們的意見納入規範,在此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修正方案中,有了重大的突破:
首先是為保障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益,使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所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銷登錄者,業務員得向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註銷登錄。經查證屬實者,各有關公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註銷登錄並通知所屬公司。(修正條文第十條)
其次是為使所屬公司獎懲制度透明化,規定各公司於內部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時,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及表達意見的機會;所屬公司於獎懲業務員時應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應於懲處前給予業務員陳述意見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再者是為合理保障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並使受懲處業務員之申訴管道更為周延,增加業務員得先向原處分公司申復之機制,另為賦予業務員再申訴管道,爰明定若業務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再向各有關公會組成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使業務員可充分合理陳述,廣納勞工意見,爰規定申訴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業務員代表等。業務員向所屬公司及有關公會申復、覆核,均以一次為限。(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新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條﹝增列第五項及第六項﹞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所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銷登錄者,業務員得向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處理。
前項申請事由經查證屬實者,各有關公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註銷登錄並通知所屬公司。
第十八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
第十九條之一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原處分公司並應於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
業務員對前項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訴委員會之組織,其成員應包含學者代表、業務員代表、業界代表及消費者代表,並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最後要感謝「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全體理監事的共同努力,裨使得此次修正能有所進展。
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 常務理事 吳坤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