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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 - 本站消息

[好消息] 高雄市勞工局舉辦「勞工盃歌唱大賽」,第一名獎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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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生活訊息 | 2009-03-16 00:00:00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2009年「幸福高雄 樂活勞動」五一勞動節系列活動,將於4/11日起至5/1勞動節當天,辦理「勞工盃歌唱大賽」,獎品(金)豐富,自3/25~3/31報名。

(一)、第一名:獎金新台幣10000 元正暨獎盃一座。
(二)、第二名:獎金新台幣7000 元正暨獎盃一座。
(三)、第三名:獎金新台幣5000 元正暨獎盃一座。
(四)、第四名至第六名:獎金新台幣2000 元正及獎盃一座。
(五)、第七名至第十名:獎金新台幣1000 元正及獎盃一座。
(六)、另外增加獎項如下:(由現場觀眾票選)
1.最佳人緣獎:獎盃一座。
2.最佳服裝造型獎:獎盃一座。

詳細內容請連結勞工局網頁:
http://labor.kcg.gov.tw/style/front001/bexfront.php?sid=bmddyna&item=detail&id=405

[公告] 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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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9-03-12 00:00:0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勞動1字第0980130167號

主  旨: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社會團體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任委員 王如玄

PS:根據內政部訂定的「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社會團體分類包括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體育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其他公益團體等。所以自五月一日開始,包括青商會、獅子會、同濟會、紅十字會、台灣觀光協會、聯合勸募等都將適用勞基法。

[好消息] 勞委會擴大勞工訴訟扶助,確保勞工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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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9-03-02 21:51:40

 由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企業發生關廠歇業、無薪休假或其他影響勞工權益之爭議案件有大幅增加趨勢,為充分保障勞工權益,協助勞工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勞委會於3月1日起展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擴大現有勞工訴訟扶助機制,以有效確保勞工權益。

勞委會所提出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凡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提起訴訟時,得申請勞委會之法律扶助:
(一)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工受到損失。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五)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訴訟者。

本專案大幅擴大勞委會現有法律扶助範圍與對象,勞工法定權益受損進行訴訟時,勞委會將協助勞工委任律師,勞工除可免除選任律師的困難外,毋需先行給付律師費,對財力較為弱勢的勞工而言,應有極大助益。此外,勞委會並將提供勞工相關法律諮詢扶助。又為使勞工便於提出申請,以免舟車勞頓,勞委會委託在全國各地皆有據點及專業律師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全國法扶專線服務電話為02-66328282,歡迎勞工多加利用,相關訊息並將刊登於勞委會網站 http://www.cla.gov.tw。

本專案擴大勞工訴訟補助範圍及對象,受惠勞工預計每年可達2000位,較目前每年受補助勞工150位左右,將會有極大幅度增長,對於勞工循司法途徑取得權益救濟,相信有有非常重大之助益,更可達成保障勞工權益之目標。

[好消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開始申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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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9-02-27 14:59:5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申請自98年2月27日起至3月27日截止,請符合資格之勞工朋友把握機會提出申請。

※助學金作業要點及申請表格,請連結至以下(勞委會)網址: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5458dfd

[好消息] 自97年下半年起非自願離職勞工,持「職訓推介單」可享有補助三年五萬職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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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9-02-24 11:57:2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98年2月23日,以職訓字第0980110286號令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保險工會 吳坤明理事長表示,此次修改重點如下:

勞委會職訓局為激發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訓練,自即日起增加「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未參加勞保,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即可參加在職勞工職業訓練課程,享受補助50%~100%職訓費用的權益;每一人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發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特訂定本要點。

五、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勞、農保身分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二) 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職勞工。

(三)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在職勞工。

(四) 離職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非自願離職者,並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

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七、補助參加訓練學員之標準如下:

(一) 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 學員屬特定對象(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非自願離職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前項參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核發學分證明)或缺課超過總訓練時數之三分之一者,不予補助。

八、辦理本要點訓練之執行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準。

九、受理訓練單位申請訓練年度計畫之期間,應另公告之。

十、訓練單位申請辦理訓練年度計畫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 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 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四) 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

(五) 訓練計畫師資名冊。

(六) 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訓練。

[公告] 強制汽車險的新給付標準,自3月1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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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保險相關 | 2009-02-23 00:00:00

 金管會為因應理賠實務反映,並擴大殘廢升等範圍,以加強保障受害人權益,特修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依照修訂後之強制汽車險給付標準,車禍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死亡可申請150萬元,殘廢則按殘廢等級最低4萬元,最高150萬元,傷害醫療費用為20萬元,採實支實付。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計有四大項目,修改後如下:

一、急救費用:包含救助、搜索費用、救護車以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也就是說,車禍受害人抵達醫院前的花費,都可以透過這個項目,獲得合理的理賠。
※此項費用本次未修訂。

二、診療費用:包括全民健保給付和受害人自行負擔的門診、急診、住院、掛號、診斷證明書、膳食費、義肢、義齒、義眼以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需要的輔助器材費用。

此次的醫療費用給付修正,以本項為主。其中,「病房費差額」、「膳食費」、「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義肢器材及裝置費」以及「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包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等項目,給付額度都較過去提高。

另外本項又以「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項目調整幅度最高,由現行的1萬元增加為2萬元。其實過去這個部分,一直都是最具爭議的項目。一般而言,僅有少數的特殊醫療器材,可以明顯從診斷書中看出它的「必要」用途,大多數的特殊醫療器材,例如車禍骨折必須做的內固定手術,或者是植物人需要的高壓氧等,都無法從申請單據中,辨識其使用內容。

通常在無法辨識器具用途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要求受害人重回醫療院所,請醫師在診斷說明書上註明器材用途,才能核付。如果醫師註明該器材為「建議」醫療材料,則代表該器材僅為選用材料,不具必要性,保險公司便會拒賠。

在此次調整後,將該項目的給付範圍擴大為「其他非全民健保給付的醫療器材」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的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未來,只要醫師認定該器材有「治療上的必要」,且可「縮短療程」,就可以獲得強制車險理賠;譬如車禍受害人需使用人工骨漿、骨科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拐杖、鐵衣、頸圈等高單價醫療器材,依照新制規定,都可以申請得到理賠。

至於病房費差額部分,也由現行的1,200元提高到1,500元。還有義肢部分,由於義肢屬於消耗醫材,且費用相當昂貴,加上日後再申請同一給付的機會不大;因此,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由3萬元提高到5萬元,對於受害者裝置義肢的負擔不無小補。

三、接送費用:車禍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出院或轉診等合理之交通費用。
原本交通費金額是沒有上限規定的,此次亦增訂2萬元的上限,並以往返「合格醫療院所」之門診、轉診或出院的合理交通費用為限。也就是明訂往返國術館、接骨所等未經衛生署核可之醫療單位,除了醫療單據有理賠問題外,其往返的交通費是無法申請的。

四、看護費用:受害人因傷勢過重,經醫師認定住院期間或返家後需要特別護理或看護者,均可以申請看護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看護人員是可以由家人擔任的,非一定要由專業人員擔任,才可申請看護費。

本次修正後,看護費用也從每日的1,000元提高為1,200元,但給付天數仍以30日為限。若車禍受害人經合格醫師證明需要看護時,則可檢具看護中心出具之收據申請之;但如果是由親人照護,則可以用手寫收據(需親筆簽名),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以供保險公司進行核付。

﹝擴大殘廢升等範圍﹞
除了醫療費用給付標準大幅調整外,殘廢給付等級的升等條件,也較過去放寬許多。譬如過去規定,受害人必須符合11大障害系列中「不同」的兩個系列,才能以最高殘廢等級請領給付。

這次新法修正,刪除了必須符合2個「不同」障害系列才能升等的規定,未來,受害人只要符合障害項目中的任2項,即使2個項目都屬於同一障害系列,也可以獲得升等給付。

此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強制車險新修訂標準於3月1日上路,新修正的理賠標準,僅適用於今年3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如果事故發生在新制正式實施日之前,則仍以現行理賠標準給付。

[剪報] 夜點費不算工資?中油敗訴!中油認為是恩給不列工資,地院判決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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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資關係 | 2009-02-16 00:00:00

 中油公司9名任職長達40年後退休員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中油應補發他們任職時的「夜點費及利息」。中油以夜點費是公司的「恩給」,不是「工資的一部分」拒絕給付,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中油敗訴。

法院判決,中油應給付退休員工郭溪圳等人總額共136萬8,786元,及各該員工自民國93年起分別退休後30日起算,按年息5%的利息,直到清償日為止。

郭溪圳等9人,分別從53年到57年間,受僱於中油所屬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直到93年到97年間,屆滿40年資才陸續辦理退休。但後來發現,中油並未將他們任職時所支領的夜點費列入工資中計算退休金。

郭溪圳等人認為,夜點費也是工資的一部分,中油蓄意短少退休金給付,於是一起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退休金差額」訴訟,請求法官主持公道。

中油抗辯指出,工資須具備「勞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對價」及「須為經常性的給與」二項要件。員工在年休假、例假、休假日工作者,夜點費不加倍發給,足見夜點費不具經常性,也不是勞務的對價。

中油並指稱,夜點費最早源自日據時代,公司對夜間工作的職員、警備員及勞工提供夜班點心,直到40年起開始採用「夜點費」一詞,並自77年起全面施行。中油主張,夜點費乃是雇主額外給予的恩惠,與工作無關;夜點費從「食物」發放逐步演變成「金錢」,可證明夜點費不是勞務的對價。

中油的辯詞,法院並未採納。法院判決指出,依勞基法規定,工資應屬勞務的對價及經常性的給與,至於給付的名稱為何,並非關鍵。

判決指出,中油員工除領取薪資外,每名員工小夜班另發給每日150元、大夜班300元的夜點費是事實,從而夜點費是因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增加的現金給付,本質上應屬勞務的對價,且屬經常性的給與。同時,94年6月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將夜點費與誤餐費排除於經常性給與的規定,加以刪除,夜點費從實質認定應屬工資。

工商時報【張國仁/台北報導】

[好消息] 免費職訓課程 - 以「服務」代替「推銷」,用「專業」取代「退佣」,讓準客戶主動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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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生活訊息 | 2009-02-10 14:13:35

 善用政府“三年五萬”的補助款,學習「勞保權益」與「勞基法」職訓課程,讓您成為準客戶與企業主的保險顧問、勞資顧問,發揮專業服務經神,業績自動上門!

今年度本會開辦二班職業訓練課程,勞保權益與勞基法顧問班各一班,各招收30人為限,已開放報名;歡迎有志上課的學員,請儘速到工會報名,以免向隅。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已陸續實施,我國已正式進入「全民年金」的保險時代;也架構起完整的社會保險間的銜接機制,促成全民都有醫療險以外的殘廢及養老保險。也就是說,不論您是勞工參加勞保,或者是公務員及老師參加公(教)保,亦或是職業軍人參加軍保,甚至於無工作者參加國民年金等等社會保險,今後都會有養老及殘廢等以上的基本保障。

不過,這些社會保險都有一個共同特色,那就是沒有主動積極的「服務人員」!甚至於有些中小型企業的勞保經辦人,絕大多數對於勞保是“生手”!他們通常是遇到問題或申請案時,再去問勞保局或相關單位...。因此,經常會忽略或喪失給付申請的「先機」!甚至導致會計與勞工之糾紛或勞資爭議!

所以,熟悉商業保險的保險業務員,若能稍加訓練與用心學習,要幫助勞工朋友或企業主處理這類勞保給付的各種申請作業,應該是綽綽有餘。

[剪報] 偽造殘廢證明書詐領勞農保殘廢給付,卅多人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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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保險 | 2009-02-06 13:30:46

 嘉義市四十三歲女子許銘純偽造劉添福等卅六人「農保殘廢診斷書」詐領四百二十二萬餘元殘廢給付,抽取二至三成佣金,得款八十六萬九千餘元,嘉義地檢署昨天依偽造文書罪將許銘純及劉添福等卅六位農民起訴。

檢察官於起訴書指出,許銘純明知劉添福等卅六人並不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之規定,亦未經嘉義市「安泰眼科診所」邱靖甯醫師診斷為雙眼殘廢,猶以抽取領得殘廢給付二至三成佣金為條件,遊說劉添福等卅六人委託她代向勞保局申辦農保殘廢給付。

許銘純於民國九十五年至九十六年間陪同劉添福等卅六人至安泰眼科診所就診,並提供身分基本資料、參加農保證明及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由許銘純填寫「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內「診斷成殘傷病名稱」、「診斷殘廢部位」、「初診日期」、「門診診療期間」、「診療經過及最終診斷」、「初診時視力」及「診斷殘廢時視力」,並偽簽「邱靖甯」押署,同時盜刻「邱靖甯」、「邱靖甯醫師」及「安泰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等三枚印章,偽造劉添福等殘廢診斷書,向勞保局詐領殘障給付。

檢察官指出,偽造雙眼殘廢詐得的殘廢給付共四百二十二萬八千元,許銘純獲取佣金八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元,雖然許銘純自首,但偽造文書罪行明確應予起訴。

2009-02-06中國時報/黃啟璋/嘉義報導

[公告] 農保被保險人或老農津貼申領者,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實施後申領勞保老年給付,得否請領老農津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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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保險 | 2009-02-02 00:00:00

 老農津貼之開辦係鑒於軍、公教及勞職者,參加軍、公教或勞保均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而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沒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增進農民福祉,特於84年5月31日制定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發放老農津貼,並明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貼。嗣後,考量部分農民早期領取微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無法申領老農津貼之問題,以及將老年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乃於87年11月11日修正放寬將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老年農(漁)民,於本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準此,對於老年農民於本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以前已加入農保且農保年資未中斷,嗣後無農保、勞保重複,致農保須退保之情形者,雖有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事實,仍得申領老農津貼;已申領老農津貼者,得繼續發給老農津貼。老年農民於本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加入農保,並依法申領老農津貼者,嗣於98年1月1日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應依本條例第4條第4項之規定,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當月起,停止發給老農津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5日農輔字第0970168684號函〕

簡言之:以87.11.13為基準日,基準日前加保農保者,可以重複領取老農津貼與勞保老年給付;基準日後加入農保者,只能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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