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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 - 本站消息

[公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措施於98年5月1日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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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9-05-06 09:01:3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措施於98年5月1日開辦,凡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於訴訟期間因失業無工作收入,亦未請領相關生活津貼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勞委會)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經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同意補助且無資力。,
勞工申請補助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期間自訴訟時第一次辦理求職登記日起算至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日止。每月核定補助金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合計補助最長六個月。 補助期間如果未滿一個月者,前項補助金額按比例計算之。

[剪報] 農保被保險人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應如何認定其農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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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生活訊息 | 2009-04-21 15:03:27

一、依97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3月17日訂定發布之「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農保被保險人於97年11月28日後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每年(1月至12月)累計不超過180日,則該農保被保險人不因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而退出農保。若其重複加保每年累計逾180日,則其農保自第181日起取消。另農保被保險人自97年11月28日後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則不受180日之限制。
二、農保被保險人於97年11月27日(含)前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仍應依97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勞、農保不得重複加保。如有重複加保者,其農保即應退保。
三、農保被保險人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釋發布後至97年11月27日倘再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保並退保農保」或「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公告] 預告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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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保險 | 2009-04-20 00:00:0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勞保3字第0980140198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修正條文草案。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7樓。
(三) 電話:02-85902793。
(四) 傳真:02-85902784。
(五) 電子郵件:cla@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七十年發布施行,歷經八十年、八十六年、九十二年修正已漸趨完備。鑑於有關被保險人因公差從事職務活動及交通往返期間發生傷害之職災認定、通勤應經途徑之認定標準及違反重大交通秩序不予視為職業傷害等規定,於實務上屢有爭議,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之修正及職業病相關行政函示規定,將現行勞工保險職業病之認定予以整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二、 鑑於被保險人上、下班型態多樣,為符合實際並增進其保險權益,爰放寬從事二份以上工作、在學之被保險人上、下班往返途徑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因「執行職務」及「公差」於實務認定常衍生爭議,爰明定「公差」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 現行規定僅限於下班途中促發之疾病,過於狹隘,爰放寬被保險人於上班、公差、經雇主指派參加各項活動、因職業傷病就醫或工作必要外出用餐等交通途中促發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疾病,視為職業病。(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公告] 依法設立之基金會工作者,自980901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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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9-04-13 00:00:0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勞動1字第0980130259號

主  旨:預告訂定「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三、公告「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本案另載於勞委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網頁。

主任委員 王如玄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總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採逐業逐類原則,積極檢討評估並分階段公告各業及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本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四號函公告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已無窒礙難行,爰公告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連結立法院公報: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67/ch08/type3/gov71/num45/Eg.htm

[剪報] 喪葬津貼被當遺產扣抵貸款,農會總幹事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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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保險 | 2009-04-09 00:00:00

 勞保局核發的喪葬津貼算不算是遺產?...不算!
高雄縣鳥松鄉農會總幹事陳國立(五十七歲)將會員鄭錦榮的喪葬津貼當成遺產,自行扣抵未清償的貸款餘額,被鄭的父親告上一狀,檢方依『背信』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2009-04-08中國時報

[公告] 預告「自由職業團體」自98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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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9-04-08 19:22:3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勞動1字第0980130245號

主  旨:預告訂定「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三、公告「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本案另載於勞委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勞動條件業務」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勞動條件處
(二)  地址:臺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六樓
(三)  電話:02-85902727
(四)  傳真:02-85902738
(五)  電子郵件:cutejj@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 王如玄


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總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採逐業逐類原則,積極檢討評估並分階段公告各業及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本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人民團體(包括:工商業團體、自由職業團體、勞工團體、農民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人民團體項下之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已無窒礙難行,爰公告自由職業團體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公告] 勞工年滿60歲,工作10年以上,得自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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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9-04-06 00:00:00

 立法院於3/31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勞工年滿60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即得自請退休。

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可分為「勞工自請退休」與「雇主強制勞工退休」,原自請退休要件為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本次修正增列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亦得自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俟總統公布後實施,修正條文相關訊息將於本會網站公告周知。

[公告] 就業保險法修正案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就業安全保障大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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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9-04-06 00:00:00

 立法院於3/31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勞委會表示值此世界金融風暴衝擊國內經濟環境及勞工失業問題之際,能夠修法完成對勞工來說,是最好的賀禮,未來勞工就業安全保障更上一層樓,所有550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將可受惠。

主委王如玄特別感謝勞工朋友的督促及各政黨委員共同費心竭力為勞工爭取權益,本次修法係就業保險92年開辦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擴大加保對象、增加給付項目及延長給付期間等對勞工就業安全保障均有莫大助益。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考量勞動年齡往後遞延之趨勢,並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將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
二、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亦可能面臨失業之風險,為提供其就業安全保障,將其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三、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主要用意,是希望勞工育嬰期間可保有工作,穩定就業,又可以領取津貼,保障其基本生活。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勞委會強調這樣的設計,對於落實性別平權,父母負有共同育兒責任,及降低就業市場對女性之就業歧視,可說是邁開一大步。

四、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至9個月:現行失業給付發放標準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可領6個月,考量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其平均失業週期較長,再就業比一般勞工困難,故為加強保障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延長該等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可領9個月。

五、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或津貼,最高可為平均月投保薪資80%:考量失業勞工面臨工作收入來源中斷,將連帶影響其家庭生計,增列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六、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協助企業與勞工一起渡過經營困難期,發揮穩定就業的功能。

勞委會表示,後續相關子法研擬、行政籌備及宣導工作等配套措施,已積極辦理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部分,預計上半年可施行。

[公告] 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已於2月20日對外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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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生活訊息 | 2009-03-17 08:03:10

 想知道立法院的委員諸公們,他們每一個人的問政內容,或到底有沒有認真努力審法案,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應該可以滿足您的需求!
    
馬上連結看看吧:http://ivod.ly.gov.tw

[好消息] 高雄市勞工局舉辦「勞工盃歌唱大賽」,第一名獎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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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生活訊息 | 2009-03-16 00:00:00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2009年「幸福高雄 樂活勞動」五一勞動節系列活動,將於4/11日起至5/1勞動節當天,辦理「勞工盃歌唱大賽」,獎品(金)豐富,自3/25~3/31報名。

(一)、第一名:獎金新台幣10000 元正暨獎盃一座。
(二)、第二名:獎金新台幣7000 元正暨獎盃一座。
(三)、第三名:獎金新台幣5000 元正暨獎盃一座。
(四)、第四名至第六名:獎金新台幣2000 元正及獎盃一座。
(五)、第七名至第十名:獎金新台幣1000 元正及獎盃一座。
(六)、另外增加獎項如下:(由現場觀眾票選)
1.最佳人緣獎:獎盃一座。
2.最佳服裝造型獎:獎盃一座。

詳細內容請連結勞工局網頁:
http://labor.kcg.gov.tw/style/front001/bexfront.php?sid=bmddyna&item=detail&id=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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