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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 - 本站消息

[好消息] 創業鳳凰婦女貸款100萬元2年零利率10月1日開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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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8-10-06 00:00:00

 勞委會為擴大協助婦女創業,特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增撥共2億元信用保證專款,搭配銀行出資 20億元,擴大辦理「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計畫」,提供最高貸款額度100萬元,並享有2年零利率優惠,自10月1日起開始實施。預計協助約2000-4000名婦女創業,約可增加4000-8000個就業機會。

 勞委會為幫助更多弱勢婦女創業,減輕貸款負擔,另外針對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職災戶及犯罪被害人提供3年零利率,由勞委會全額補貼利息之措施,創業年限之規定,也由1年限制放寬為2 年。為了協助婦女創業成功,勞委會除提供諮詢輔導陪伴機制,結合職訓、就服及地方政府開辦創業入門、進階及精進班課程外,並遴聘顧問及企業志工提供創業前中後全程的諮詢輔導服務。

 勞委會表示,目前「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與輔導計畫」已協助1201名婦女完成創業;其中有518名婦女提出貸款申請,364人通過審查,304人取得貸款,金額多達1.1億元,已創造1019個就業機會,所申請的行業以餐飲業最多,其次為服飾精品及美容、美髮業。

 勞委會表示,只要年齡介於20至65歲,曾參加政府認可之相關培訓課程或諮詢輔導之婦女,均可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的人,由信用保證基金提供9成5之信用保證,額度最高新台幣100萬元,貸款年限7年,享有2年免息,免保人免營業登記,自負利率2.83%加上0.5%信保手續費率合計3.33%之優惠。

 勞委會洽詢專線0800-092957、02-85902803,或網址www.be-boss.org.tw;亦可洽勞委會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執行單位北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02-23660812分機320至323、中南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02-33431120。

[好消息] 97年10月1日將實施台日雙方駕駛執照免試互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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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生活訊息 | 2008-09-29 00:00:00

 為利雙方國人於臺日境內交通工具使用更臻便利並促進臺日雙方國人交流發展,自去(96)年9月21日起,雙方已就觀光、洽公、訪問等短期(1年內)停留之國人,相互同意持臺日所發正式有效之駕駛執照及其譯本得相互於境內駕車,實施至今,雙方國人反映甚佳,在此良好的基礎下,經臺日雙方多次協商,同意本互惠措施原則擴大臺日雙方駕駛執照得免考換發,並將自今(9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民國(臺灣)與日本駕駛執照互換對照表如附件。

依據將自今(97)年10月1日擴大實施之免考換發駕駛執照互惠措施,在台持有日本所發正式有效駕駛執照及其中文譯本,並取得我國居留1年期間以上者,得免考換發我國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憑以駕車;國人赴日於其境內如有駕駛車輛之需求,亦比照同樣互惠措施原則辦理。

為便利國人赴日前能於國內準備好各項文件及瞭解日本交通安全規定,民眾赴日如有計畫換發當地駕駛執照需求者,可持身分證及駕駛執照正本,至各公路監理機關申辦日文譯本。另外,鑑於臺日雙方路況、車況、天候及駕駛習性不同,為確保國人赴日行車安全之維護,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已建置「臺日駕照互相承認」專屬網頁提供臺日雙方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交通部網站及電子公路監理網亦有連結該專屬網頁,希望臺日雙方國人可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交通部
台日駕照互相承認網址:http://eweb2.thb.gov.tw/movie/japan.htm

[好消息] 國民年金、勞保年金及勞保權益之上課用投影片已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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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保險 | 2008-09-15 20:36:01

本會上課用之投影片檔案已上傳至下載中心,歡迎踴躍下載!

[公告] 勞委會預告訂定「勞工保險條例有關無謀生能力範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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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保險 | 2008-09-15 00:00:0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勞保2字第0970140392號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無謀生能力範圍之認定草案總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業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八月十三日經 總統令公布。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勞工保險條例有關無謀生能力範圍之認定」草案,其公告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者。
二、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 檢附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好消息] 行政院院會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勞工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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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8-09-12 00:00:00

行政院院會於昨(11)日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提高加保年齡上限至65歲,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得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並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所有545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將可受惠。

 勞委會指出,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主要用意,是希望勞工育嬰期間可保有工作,穩定就業,又可以領取津貼,保障其基本生活,故參考日、韓及加拿大等國家立法例,經費以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根據行政院通過的修正條文,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勞委會強調這樣的設計,對於落實性別平權,父母負有共同育兒責任,及降低就業市場對女性之就業歧視,可說是邁開一大步。

 針對企業關注的人力調配問題,勞委會表示已研訂事業單位人力補充配套措施,透過短期工作人力資料庫建立、受理事業單位提出補充人力申請,專案媒合等服務,積極協助事業單位即時補充所需人力。

 勞委會亦指出,現行失業給付發放標準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可領6個月,考量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其平均失業週期較長,再就業比一般勞工困難,故為加強保障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延長該等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可領9個月。另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故給付標準未來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近日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如果下半年會期順利三讀通過,最快98年上半年即可施行。

[好消息] 本會最新整理之勞保權益簡表與國民年金權益簡表,已張貼在下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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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保險 | 2008-09-11 12:55:42

 由本會 吳坤明理事長精心整理之「勞保權益簡表」與「國民年金權益簡表」,均已張貼於本會網站下載中心,歡迎下載參考。

[剪報] 藍委提案六十歲可自請退休,勞委會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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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8-09-08 00:00:00
 立法院上會期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六十歲提高到六十五歲,但由於有些做粗活的勞工抱怨,怎麼可能做到六十五歲才退休,希望可以放寬自請退休的年齡。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今(四)日表示,已提出修法希望勞工工作滿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可自請退休,這項修法已獲得勞委會認同,下會期將可儘速通過三讀。
 上會期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修法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修正,將年滿六十歲資方可以強制退休的條件提高到六十五歲。徐中雄表示,當初將強制退休條件修正為六十五歲時,並沒有考量有些勞工的工作意願,有些工業區、勞力密度高的勞工向委員陳情希望可以有一個「備而不用」的條件,讓滿六十歲勞工想退休者可以請退休。
 徐中雄已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新增「年滿六十歲者」得自請退休,不過,今天下午跟黨中央政策會、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討論後,潘世偉會中表達,如果放寬六十歲可以自請退休,會增加資方的壓力,最後修正條文再加上「工作滿十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得自請退休。
 徐中雄表示,加上「工作滿十年」後,潘世偉在場認為可以接受,若民進黨立院黨團對於此修正案沒有意見,開議後將可儘速三讀通過修正。

[好消息] 本網站新增「話題討論區」功能,歡迎上來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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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生活訊息 | 2008-09-06 10:30:51

有任何想提問ㄉ,或是想發表ㄉ(廣告除外),都可以上「話題討論區」發表言論。

ps:欲發表或回覆文章,請先註冊成為網站會員。

[公告] 內政部及衛生署共同公布「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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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生活訊息 | 2008-09-05 00:00:00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123034號
行政院衛生署令衛署照字第0972800187號    

訂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部  長 廖了以
署  長 林芳郁

以下是「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須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但其障礙種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
前項所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指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指被保險人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依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
前項無工作能力者並應經保險人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身心障礙種類、項目、狀態、等級及治療期間,準用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三、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但依第二條但書規定得不經評估工作能力者,免附。
前項第三款所定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並於出具後五日內送交保險人。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公告] 勞委會公告指定「工商業團體」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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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 勞工政策 | 2008-09-02 09:30:3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勞動1字第0970130678號

主旨: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確保人民團體項下工商業團體所僱用之勞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爰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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