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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2 日金管保策字第10102560492號)
主旨: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施行,迄今已歷經五次修正。今考量社會及經濟之實際情況,國內其他責任保險之保額、交通事故所致死亡訴訟案件之判決金額及與本保險相關之其他資料等,現行保險金額仍有調升之空間;爰在不額外增加投保大眾保費負擔及維持本保險永續經營前提下,適度調高保險金額。
本標準共有九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其他各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以相同比例增加。(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自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配合本標準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修正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合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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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銀行: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二、申請期間:100年12月23日(星期五)至101年1月6日(星期五)止。
(一)臨櫃:每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網路:100年12月23日(星期五)0時起至101年1月6日(星期五)24時止。
(三)郵遞: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計算至101年1月6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借貸本貸款者,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
注意:
1.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2.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每人限申請1次,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第四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向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101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受理後以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備齊第四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備齊第四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應檢附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2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五、貸款額度:
(一)本貸款總額度新臺幣200億元為原則。
(二)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
六、貸款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53%,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委會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七、還款方式:貸款期間3年,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借款10萬元,按目前利率前6個月每月需繳利息128元,自第7個月開始每月繳本息3,400元。
敬告:
1.請按期正常還款,以免扣減未來請領之保險給付;並多利用網路申請方式辦理。
2.申請人對本貸款如有疑問,請直接向經辦機構洽詢,不要委託他人代辦,以防錢財詐騙。
3.本貸款直接撥入被保險人帳戶,不會要求以操作提款機辦理,請勿輕信詐騙技倆。
洽詢電話:
1.土地銀行客服專線(02)2314-6633及其全國各地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電話及地點請至土地銀行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查詢)。
2.勞保局服務專線(02)2396-1266(代表號)及其各地辦事處。
高雄市程姓女子去年透過永慶不動產購買一棟透天厝,原本要買給獨子作為結婚之用,但裝潢時兒子就覺得「房子怪怪的」不想住;今年她轉售給費姓女子,費女查出房子十五年前曾發生火災,死了四人,是凶宅不買了;程女向前屋主及業者求償未果,請市議員主持公道,要求業者及前屋主原價買回。
永慶不動產加盟總部公關鄭雅莉說,這棟房子經過多次轉賣,公司對當年房子發生火災燒死人的意外並不知情;公司願意退回七萬多元的仲介服務費,並不排除盡快原價買回,公司將盡力協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
議員李喬如昨天在市議會召開記者會,替程女主持公道,市府消保官鄭秋洪、地政局科長何崑洲都出席,李喬如當場電話聯絡仲介業及前屋主陳姓男子未果。
程女指出,她去年九月以三百五十六萬元向陳姓男子購買三民區鼎強街一棟透天厝,當時仲介業者提供的房屋現況說明書,都載明房子沒有發生過火災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保證非凶宅。
她說,今年五月她以四百廿萬元將房子轉賣給費姓女子,對方付十萬元訂金,後來費女查出這房子在八十五年十二月發生火災,屋主三個孩子被燒死在屋內,屋主逃生跳樓也不治,是凶宅,雙方因此解除買賣合約,她退還十萬元訂金。
程女說,業者事前都沒說,她被欺騙買了凶宅;她與業者、原屋主曾於廿三日協調過一次,房仲業者一直說不是凶宅,而原屋主只願賠十萬元。程女要求業者及原屋主原價買回,並退還七萬一千二百元的佣金,及補償她的裝潢費廿萬元。
李喬如說,仲介業是居間人,有調查的義務,且總公司應有責任監督加盟店;消保官鄭秋洪認為,此例原屋主及房仲業者應負損害賠償及連帶責任。
地權科長何崑洲也說,不動產經紀業者未盡查明告知的責任,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依法可處罰六萬元以上卅萬以下罰款,市府將再邀雙方協調。
轉載自:中國時報2011-11-26【呂素麗/高雄報導】
立法院11/22三讀通過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弱勢補助不可被扣押或抵押。
立法院院會11/22三讀通過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未來特殊境遇家庭獲得的補助或津貼,不可被扣押或抵押,此外,院會也三讀通過放寬傷病醫療補助的規定。
提案修改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郭素春指出,受補助的民眾通常是經濟弱勢族群,普遍以債養債度日,債權人要求民眾以政府發放的津貼、貸款或補助金償還債務,失去本條例協助家庭自立更生的目的,因此修法限制補助金和貸款的使用方式。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增訂「本條例所發放的各項津貼或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院會也三讀通過降低申請傷病醫療補助的門檻,現行規定申請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的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可以申請傷病醫療補助,院會三讀通過將5萬元下修為3萬元。
此外,照現行規定,「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孫子女的祖父母,才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的條件,院會修正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劉建國提案,放寬為祖父母共同扶養18歲以下孫子女,就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的規定。(中央社)
本會吳坤明理事長表示,因為基本工資已確定於明年元旦調高,健保局亦同步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將會取消職業工會被保險人之最低健保投保薪資21900元,取而代之的是22800元;因此,職業工會最基本之健保費,將由現行598元調高為622元,也就是調高24元。
至於勞保費部分,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明年(101年)之勞保費率應調高0.5個百分比;也就是說,明年(101年)的勞保費,將視勞保投保薪資額高低,每人每月會調高55元~132元。
另外,明年七月一日將實施二代健保,屆時職業工會之健保費是否調整,目前正由本會選區之侯彩鳳立委努力爭取中,期盼能順利爭取不上漲,以照顧職業工會之弱勢勞工。
勞保局為幫助經濟有需求之勞工朋友,特辦理「101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說明如下:
一、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預計為100年12月下旬。請於本(100)年12月中下旬留意各大電視新聞、報紙消息,或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網頁查詢,或來電至本局及各地辦事處洽詢。
(二)申請方式:為方便有需求勞工之申請,提供網路、臨櫃及郵遞等3種方式擇一辦理。
二、貸款額度:
(一)貸款總額度:新臺幣200億元為原則。
(二)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
三、申請貸款資格: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借貸本貸款者,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
四、貸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一)貸款期間3年,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
(二)第1個月起到第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勞保給付之金額,依「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扣減。
五、貸款利率及攤還本息:貸款期間利率依立法院決議,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實際利率視開辦當時利率而訂,以100年貸款利率1.53%為例(如借款10萬元,前6個月每月需繳利息128元,自第7個月開始每月繳本息3,400元),以勞委會公告內容為準,嗣後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公告調整。
六、有關貸款相關事宜,屆時將於100年12月中下旬於各媒體及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刊載。
高雄市一年一度的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已公告,本會為協助會員爭取這難得(可能一輩子一次)的榮耀,特將公告截取職業工會適用內容並公告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選拔高雄市模範勞工(以下簡稱本市模範勞工),以表揚本市勞工對市政建設、經濟發展之貢獻及熱心從事勞工事務、服務勞工之優良事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如下:
(一)加入現職職業類型工會5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年資連續滿5年以上之職業勞工。
(二)敦品勵行,敬業樂群,足為楷模,且98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間,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四)未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及97年(含)以後未曾當選本市模範勞工者。
三、本市模範勞工之評選項目: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5.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四、本市模範勞工之選拔方式及當選名額:
(一)推薦方式:由本會理事會組成初選委員會,遴選(推薦)符合第二點各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二)選拔作業:
1.上述推薦單位應於101年2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參加本市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文件,依下列次序以A4紙張格式裝訂成冊(一式6份),送達本局辦理選拔作業:
(1)模範勞工選拔表。
(2)佐證資料(按考查評選項目依序排列)。
(3)查核無不良紀錄同意書(請各參選人詳實填列,俾於當選後,交由警察單位查核)。
前項文件未檢附完備、規格不符、超額推薦或逾期薦送者,本局將不予受理。
2.本局承辦單位應就被推薦人選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後,初選110名,陳送「高雄市101年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參加決選。
3.本局為辦理本市模範勞工選拔作業,應成立「高雄市101年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決選作業,其委員由本局遴聘擔任,本市101年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4.本市101年模範勞工決選之當選名額為55人。本市企、職業勞工分別當選名額各不得少於20名。本市各工(分)會現任負責人當選名額以10為限。
5.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勞工,參與決選之被推薦人選中,如有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其身心障礙者當選名額應至少一人。
6.本市所轄各企業、職業、產業工會及會址設於本市之中央直屬工會之分會組織薦送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選與本市模範勞工選拔人選為同一人時,如該員已當選全國模範勞工者,即予註銷本市模範勞工選拔資格,如已當選本市模範勞工者,其當選資格自動失效,由委員會評定之侯補人選依序遞補之,惟辦理遞補作業時,不受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4、5款之限制。
五、本市模範勞工表揚活動及方式:
(一)表揚時間:由本局於101年5月1日舉行表揚活動(暫定)。
(二)表揚地點:由本局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1.每人頒發模範勞工獎牌(座)一座、當選證書一張。
2.國外旅遊活動(參訪地點由本局另定)。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各薦送單位得自行繕印。